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,經警告無效的,可以使用警用器材:
(一)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后拒捕、逃跑的;
(二)實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后拒捕、逃跑的;
(三)在押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罪犯騷亂、暴亂、行兇、脫逃,以及劫奪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;
(四)國家規定的警衛、守衛、警戒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、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、破壞的緊迫危險的;
(五)以暴力、危險方法抗拒、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,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。